【网易】花36000买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三无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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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桂林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商家非法销售三无保健品案件。长春一消费者将经营“三无产品”破壁灵芝孢子粉的“三宝堂参茸”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按《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事件经过2015年5月28日,消费者尤先生在吉林省三宝堂参茸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同志街37-1号的商行,以三万六千元的价格购买了200袋破壁灵芝孢子粉。然而,亲友见后拒绝接受。理由是这些价格昂贵的孢子粉外包装上,除了“破壁灵芝孢子粉”这几个大字,没有其他任何产品和企业信息,包括配料表、规格、保质期、储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保健品批准文号,也无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者地址及联系方式等等,属于“三无产品”。

三宝堂花36000买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三无产品

随后,尤先生找商行要求退货,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尤先生将三宝堂参茸有限公司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此案由朝阳区桂林法庭负责审理。

破壁灵芝孢子粉属于保健品

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孙淑春表示,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的问题,国家已经有明文规定,属于保健品范畴。经营破壁灵芝孢子粉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保健品的批准文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中称: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食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2014]173号】规定,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得作为原料生产加工普通食品,不得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的普通食品,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应当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对于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按照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予以查处。

业内人士披露行业潜规则

取得破壁灵芝孢子粉保健品批准文号的某企业副总告诉记者,辨别孢子粉非常简单! 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产品名称、或拿到产品后,看下产品包装上的说明文字即可! 产品包装上的文字是经过国家严格核定的,只有国家严格审查的,才被允许写到产品包装上。很多不良商家敢在网页上肆意夸大,但是产品包装上仍然会老老实实的写明真实情况。(产品包装上若敢夸大,属于造假,性质截然不同。他们不敢。) 所以,只有看产品包装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才真实可靠!如果他们的含量真的很高,为什么不敢写在产品包装上? 这位副总还补充道,有些不法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不敢写任何有关的产品信息,好坏自然明知。

国家食药总局在2014年09月12日发布通知,要求停止生产经营未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破壁灵芝孢子粉,但是仍有部分商家在继续销售。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触碰了法律法规的底线。对于这种合法性都无法保障的产品,又谈何效果呢? 在产品选购时,也应认准产品包装上的小蓝帽标志,谨防上当受骗,必要时也可咨询当地药监部门寻求帮助。

为企业专业做广告宣传的一传媒公司谌经理告诉记者,灵芝行业的某些品牌,对品牌的宣传包装费用成本占到了产品价格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羊毛出在羊身上。几乎所有商家都宣称自家是纯破壁灵芝孢子粉。但是,如何能证明?食字号以及三无产品的具体成分,都无法从药监局网站查到。但健字号的灵芝孢子粉产品,都可以从药监局查询到具体的原料信息。

破壁孢子粉不适合作为饮品

尤先生向记者介绍,购买时商家告诉说直接用热水冲服即可。但是,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后,答案却完全相反。

专家建议:由于灵芝孢子粉功效成分的特性,决定了其并不适合作为饮品。理由有三:一是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后,其营养物质和功效成分得以充分暴露,易于人体吸收。但若与空气接触,极易氧化失效,造成药用价值降低。二是、灵芝孢子粉中的重要功效成分“灵芝三萜”,是一种苦味的活性物质。其含量越高,苦味就越重,不适合饮用。而孢子粉中的油脂会产生类似于霉味的气味,虽然这属于正常现象,但口味却令人难以下咽。三是,灵芝孢子粉含大量生物活性物质,冲泡时水温过高,会造成生物活性大量损失。水温过低又无法达到良好的溶水效果。另外,若没有一次性饮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功效成分会受到氧化而失效。

尤先生说,从这一点上来看吉林三宝堂并非专业,更不要说购买了其自称自己生产的“三无产品”了。

最高人民法院: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

吉林三宝堂参茸有限公司一直强调消费者明知是有问题的商品而购买,属于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此,记者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就相关问题答复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并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规定》也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知假买假者之外。

最高法表示,《规定》中关于“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消法》第二条之规定,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并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最高法指出,之所以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主要是考虑知假买假者虽然主观上是为了牟利,但客观上确有净化市场的效果,其对于打击无良商家、抑制制假售假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而且,从食品药品消费的特点来看,一般标的额都比较小,消费者囿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很少会诉讼。而制假售假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大行其道,这正是假冒伪劣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知假买假者主观上虽有牟利的动机,但客观上却能制约制假售假行为。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仅仅依靠监管部门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需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正是出于上述考虑,《规定》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相信人民法院会向知假卖假者宣战。”尤先生表示,他已经将购买时相关的视频、录音、票据等资料提交给法院。

本文来源:http://jl.news.163.com/16/0525/06/BNT3TVQ903921C9P.html【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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